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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110 年 6 月 30 日南市教安(一)字第 1100786167 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設籍臺南市且就讀於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持有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
(二)家境貧困或家庭突遭變故致生活、就學陷於困難,並經導師家庭訪問認定者。
三、急難慰問金之發給標準及金額如下:
(一)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二)學生及幼兒因疾病或意外傷害住院七日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三)其他造成學生及幼兒家庭經濟重大負擔之情形,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四、急難慰問金發給要點及申請書,詳如附件,請自行參閱,有需要的學生請洽詢輔導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