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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admin - 防疫專區 | 2021-09-24 | 點閱數: 741

有關無症狀或輕症確診個案解除隔離治療後再進行 7 天居家隔離之期間,得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 3 條第 3 項規定請防疫隔離假一案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9 月 15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7948 號函及指揮中心 110 年 9 月 10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640 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