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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利各校(園)差假管理,教育人員之加班應於 2 年內補休完畢,並溯自 112 年 1 月 1 日生效
一、配合「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業於 112 年 1 月 1 日發布施行,本局所屬學校及幼兒園教育人員各項補休期限,統一 規定於 2 年內補休完畢,加班事實或其他補休事實倘發生於 112 年 1 月 1 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