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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故學校網站必須重新建置
本網站於2026.3.31後不再繼續更新校網重建後,舊網站有些連結會失效,亦不再繼續維護。

生教組 admin - 教育宣導 | 2023-06-02 | 點閱數: 254

「菸害防制法」已於 112 年 3 月 22 日修正施行,其條文涉學校部分如下:
(一)全面禁止類菸品(含電子煙)及加強管制指定菸品(含加熱菸)(第 15 條)。
(二)提高禁菸年齡至 20 歲,違者須接受戒菸教育(第 16 、 42 條)。
(三)各級學校全面禁菸場所,學校應設置禁菸標示與維護環境(第 18 、 2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