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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函以,為因應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調整,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 58 條及第 59 條規定審定之「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每月給與標準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由新臺幣 3,772 元調整為 4,049 元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13 年 1 月 12 日部退五字第 1135657714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及附件。
二、本次調整係溯自 113 年 1 月 1 日生效,旨揭「未成年子女加發撫卹金」應自生效日依調整後之給與標準發給,如本( 113 )年 1 月仍以原給與標準發給者,應予補發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