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故學校網站必須重新建置,
本網站於2026.3.31後不再繼續更新,校網重建後,舊網站有些連結會失效,亦不再繼續維護。
一、第四十一條修正內容:月撫慰金之發給,比照月退休金,自退休人員死亡時之次一個定期起,每六個月發給一次。前項月撫慰金之發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改按每三個月發給一次;其定期如下:
(一)一月份至三月份撫慰金於一月十六日發給。
(二)四月份至六月份撫慰金於四月十六日發給。
(三)七月份至九月份撫慰金於七月十六日發給。
(四)十月份至十二月份撫慰金於十月十六日發給。一、依據教育部 103 年 6 月 30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090429E 號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原函 1 份(含修正條文)。上開修正條文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