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故學校網站必須重新建置,
本網站於2026.3.31後不再繼續更新,校網重建後,舊網站有些連結會失效,亦不再繼續維護。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0E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第 2 條、第 5 條條文,並將名稱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辦法」,並業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8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20085610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 1 份。
三、本案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