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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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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4-11-07 | 點閱數: 362

一、依教育部 103 年 10 月 1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30150584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為推動健保改革並穩定健保財務,採擴大費基方案,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之二代健保法業於 100 年 1 月 26 日公布,並自 102 年 1 月 1 日實施。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31 條規定,除第 5 類保險對象(以低收入戶身分加保者)外,保險對象如有法定 6 項(含利息)所得或收入,即應計收補充保險費。
三、檢送教育部函暨「退休軍公教人員優惠存款利息所得扣取補充保險費之反映意見與回應說明」資料各 1 份。
 

  • 103E11304491.pdf
    1) 103E11304491.pdf
  • 103E11304492.doc
    2) 103E1130449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