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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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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4-11-10 | 點閱數: 549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11 月 5 日中市教中第 10300929801 號函辦理。
二、本市國中教師若有意介聘至臺中市擔任國中專任輔導教師,倘自 104 年起成功調入該市,實際服務滿 5 年以後,得依教育部 100 年 5 月 5 日臺人(一)字第 1000066409 號函示規定,在校內尚有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經整體考量後自行審酌是否同意由同校教師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