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要訊息★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故學校網站必須重新建置
本網站於2026.3.31後不再繼續更新校網重建後,舊網站有些連結會失效,亦不再繼續維護。

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6-03-17 | 點閱數: 491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5 年 3 月 8 日部法三字第 105407538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3 項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如未敘明,銓敘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之規定。爰該部 104 年 11 月 5 日部銓三字第 10440347731 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或 1 年內平調 2 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