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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故學校網站必須重新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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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訪客 - 處室公告 | 2016-04-15 | 點閱數: 303

一、依據 105 年 4 月 8 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人字第 10533281300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