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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訊息★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學校網站需通過無障礙檢測並取得認證標章,故學校網站必須重新建置
本網站於2026.3.31後不再繼續更新校網重建後,舊網站有些連結會失效,亦不再繼續維護。

人事室 人事室助理員 - 人事業務 | 2018-11-27 | 點閱數: 357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 107 年 11 月 19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700563123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本次部分條文修正整理如下: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儲金給與辦法」於 107 年 7 月 1 日修正為「各機關學校聘僱人員離職給與辦法」,爰修正相關引用法令與文字。
(二)配合社會保險保留年資制度,刪除發給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之規定。
(三)配合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制度,增列曾依旨揭辦法支領保險年資損失補償金者,於將來再依各該保險法令領取年金給付時,應繳回原所領之年資損失補償金,不適用「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較原補償金額低時,僅繳回與所領之養老或老年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之規定。